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光輝
被 告 厘米特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丁敦毅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6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約定利率依年金法於每月1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簽訂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固定利率年息1%計算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15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2%)按月計息,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被告如未依約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借款僅繳息至111年5月10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則前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尚欠本金426583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表、授信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資金來源暨用途切結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及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