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原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原 告 邱建龍
被 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被 告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