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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鄭榮輝 



相  對  人  星栩社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所提出租賃契約書第15條規定可參,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