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佩琪
相 對 人 雨潔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