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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被      告  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被      告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鄭世忠

            中華民國的代表人總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被告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