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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163號
原      告  黃庭堅 
被      告  周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然主張其因車牌號碼TDU-939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受損,因而受有支出修車費用之損害,然本件汽車的所有人為志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詳見不公開卷),有權利主張因為本件車輛受損所生損害之人應為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原告既非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卷內也查無本件汽車所有權人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原告之證據,故原告於本件的請求,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