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69號
原 告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