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925號
上 訴 人 嚴凱(原名嚴華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