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23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黃泓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在民國111年7月10日,騎乘三輪拼裝之動力交通工具,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時,與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本件大客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大客車受損。
二、原告所主張之損失,業據原告提出損壞報告表、維修紀錄工單、營運績效統計表為證,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他書狀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損失屬實,故應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