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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7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      告  戴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