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鄭奕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暨約定條款、郵政儲金利率表、增補借據、郵件退回信封及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則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對於原告請求金額並不爭執,僅希望可與原告協商。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47,026元
2.095%
自112年4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
0.2595%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