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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0號
原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訴訟代理人  吳健維 


被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並未舉證兩造間之大圖輸出契約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亦未證明其給付被告定金新臺幣(下同)36,750元欠缺給付目的而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則其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6,7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