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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家有中山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日聖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錢裕國律師
            吳清和 


被      告  洪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6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