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9號
原 告 蕙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