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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偉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唯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成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