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林月里
訴訟代理人 張文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性質屬形成之訴,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故如未列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土地共有人全體為原告,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應予補正適格之原告,及補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