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上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信豪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1,588元,應繳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