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莊育銘
被 告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哲
被 告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