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林珈琪
張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吳尚道律師
被 告 蘇嘉興
訴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固為新臺幣(下同)1,066,983元,惟被告就其過失責任之是否成立、過失比例、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及各項細項均有爭執,
案情繁雜,並經被告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