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原 告 陳興田
陳雅菁
陳雅慧
陳志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胡海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卿
被 告 欣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元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海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