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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張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美滿 
被      告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十七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宣判,惟因法官罹急病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免當事人往返奔波、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