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