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峰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83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