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2號
上 訴 人 泳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被 上訴人 康美斯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美斯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2,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