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1.游阿昧
訴訟代理人 游采玲
被 告 3.簡游椪治
5.游炳釧
10.蔡璧如
11.林福財
12.林家弘
13.游聰能
14.游聰彥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2.游志成
被 告 4.游聰賢
6.游金輝
7.游忠景
8.游任良
9.游阿泉
15.游瑞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20元【計算式:(125.95+57.23+52.35+177.64+432.83+109.94㎡)184,000元/㎡63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