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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聲請人聲請如數返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