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27號
原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蔡柏雄
于茲修
被 告 文林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林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43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