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勝得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