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67號
原 告 固瑞特防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閔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7,09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