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42號
上 訴 人 金安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峻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