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點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國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鉅石材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