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號
原 告 凡力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歷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