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號
原 告 凡力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彥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鄒歷傑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後應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