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周遂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呂文中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薛欽峰律師
被 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新馥鈺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朱宴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惟因本件刑事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呂文中、朱宴樟部分,已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撤銷發回,則本件就被告朱宴樟是否無過失,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