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劉美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采舍國際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