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衍翰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15元(計算式:372,000元+113年7月5日至起訴之前一日即113年9月2日間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378,1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以起訴時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