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衍翰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