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曉螢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8,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