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禔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市國際商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