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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8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顧珍華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或同面額之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3日止,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至113年3月13日止,尚積欠247,325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多次去電與債務人聯繫還款事宜及實地查訪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皆未果,另於112年9月8日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通知債務人有信用惡化之徵兆,債務人於110年間所創立之慧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2年5月24日登記解散,其所擔任負責人之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2年9月1日遭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且遭聲請支付命令,可見債務人經營之公司營運狀況不甚理想,又經債權人查詢債務人之聯徵紀錄,債務人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款項已有多期全額卡費未繳納,另遭金融機構強制停用信用卡之數量亦已高達3張,顯見債務人財務狀況捉襟見肘,並已出現信用瑕疵,實恐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債權人已依債務人之資產及信用等情形綜合判斷,並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證據,就假扣押之原因應有相當程度之釋明,縱認未達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債權人亦非毫無釋明,為保全強制執行,債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准予假扣押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之請求,依其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利率查詢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退回信封、債權人實地查訪債務人戶籍址照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詢表及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2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准許債務人得供同額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