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5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