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5448號
聲 請 人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華恩即大江戶壽司店間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調解,起訴狀雖載相對人送達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然相對人實已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6日出境,113年10月28日遷出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