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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楊程皓 
            楊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已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等對被繼承人楊繼達之繼承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以中院平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被告即非被繼承人楊繼達之繼承人,原告依繼承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繼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