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偲齊(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曹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