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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洪正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