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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簡翔鴻 
            簡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簡心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簡翔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簡心慧於繼承繼承人林秀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簡翔鴻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36,790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
1.6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
0.165%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