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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