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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6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吳○霖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葉○茹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貳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吳○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