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忠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