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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31號
原      告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松 
訴訟代理人  江駿崴 
被      告  許良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